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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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第10(1)(c)條: 任何人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罪

第159A條(串謀罪): (1) 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出現以下的情況 — (a) 該項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或 (b) 若非存在某些致令不可能犯該罪行或任何該等罪行的事實,該項行為即會構成或涉及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則該人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

最高刑罰
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