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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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條例》第111(3)(a)條

任何人為着取得本條例下的任何駕駛執照、車輛牌照、許可證、證明書、證書或其他文件,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最高刑罰
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