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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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8條

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最高刑罰
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並監禁7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並監禁3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