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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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
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