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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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最高刑罰
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