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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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54條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 ——

(a)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

(b)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則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

最高刑罰
監禁20年;爆炸品須予沒收。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