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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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3(1)(b)條

規管外國或台灣代理人: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以下資料 —

該代理人如屬一個組織 —

該組織的在香港職員及在香港成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的類別及號碼、職業及住址)

最高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