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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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0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

(a) 違反第8(2)條所指的任何議事規則或決議,進入或企圖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

(b) 違反根據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

最高刑罰
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