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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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

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最高刑罰
監禁7年及罰款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