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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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6A條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最高刑罰
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