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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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

任何人 —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 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最高刑罰
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