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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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

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

最高刑罰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及監禁3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