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
已記錄被告人數:0
返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2)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最高刑罰
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