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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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蒙面規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a) 非法集結 ( 不論該集結是否《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指的暴動 );

(b) 未經批准集結;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眾集會 (i) 根據《公安條例》第 7(1) 條進行;及 (ii) 不屬 (a) 或 (b) 段所指的集結;或

(d)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眾遊行 (i) 根據《公安條例》第 13(1) 條進行;及 (ii) 不屬 (a) 或 (b) 段所指的集結

最高刑罰
第4級罰款(即25,000港元)及監禁 1 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