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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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條: 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1) 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出現以下的情況 ——該項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

最高刑罰
經公訴程序定罪,監禁10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