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已記錄被告人數:0
返回
屬可公訴普通法罪行

妨礙司法公正是指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或審裁處,在任何實際、即將、預期或可能進行的法庭程序中維持司法公正的能力。這項罪行是由一項 (1) 傾向並有意圖 (2) 妨礙司法公正的 (3) 行為或作為所構成。

最高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妨礙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但條例於2008年修訂,賦予法院酌情權,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判決任何監禁年期及罰款金額。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