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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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最高刑罰
(a) 如年齡未滿14歲,須按照《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的條文處理; (b) 如年齡已滿14歲但不足17歲,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 (c) 如年齡已滿17歲但不足25歲,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判入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d) 如年齡在25歲或以上,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