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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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條

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最高刑罰
經公訴程序定罪,監禁10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