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 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 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25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
第26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 即屬犯罪
第27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第28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