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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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最高刑罰
罰款$5,000或監禁2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