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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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b)(i)條

任何人在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或在其他集會、遊行或人眾聚集,一如上述般成為未經批准集結後,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所提述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

最高刑罰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及監禁3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