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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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第232章《警隊條例》第 63 條

《侵害人身罪條例》:

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警隊條例》: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最高刑罰
《侵害人身罪條例》:監禁2年 《警隊條例》: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