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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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入境條例》第17C條

任何人如 (a) 年滿15歲;及 (b)(i) 是身分證持有人或是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或 (ii) 是越南難民證持有人, 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

最高刑罰
第2級罰款,即5000港元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