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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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電訊條例》第8條

除根據牌照進行外,禁止設置與維持電訊設施等

最高刑罰
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0,000港元)及監禁2年;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港元)及監禁5年
司法程序進行中
結案
上訴
待更新
*可用過濾器查看;「當庭釋放」包括無罪釋放、簽保守行為、緩刑及罰款;顯示年齡為首提堂年齡